固定资产为国家财产,为了加强管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范围由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包括所有学校、学院及个人科研经费等购置的设备、办公家具、图书资料等。
二、学院行政办公经费中的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学院办公室和实验室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出,经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实施。学院教师的科研经费中的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必须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实行严格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学校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人或经办人通过网上申请方式申请建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建账。
四、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作价赔偿;拒不交出公物或拖延赔偿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如需使用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有偿创收,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经学校或学院批准,按照学校相关共享办法执行。
六、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向学校一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七、学院固定资产具体的责任人,因工作变动需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帐务、设备图书家具等的移交或还清等交接工作。职工调离我院、停薪留职、自动离职以及离休、退休,在离职前,必须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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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